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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二、申請人應於本會得標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會繳交履行保
      證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本會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本會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
      申請人以前項第一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函知本會。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應自繳
      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存單內背書轉讓(即於存單之讓與人簽章欄位內蓋用存款人
        之印鑑)。
  (二)存款銀行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覆函內載明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放棄
        行使抵銷權。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