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三、得標者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本會發給籌設
      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得標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撤銷其籌設同意。
      得標者以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於申請展
      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