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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四、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
      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
      撤銷其籌設同意。
      得標者於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檢具公司執照影本、董事
      名簿、監察人名簿及股權占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簿,報請本會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