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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五、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系統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系統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六)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七)
  (五)系統網路架構圖、電信設備建設項目及數量等詳細說明資料。
      系統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表八)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