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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六、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
      畫建設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其無法於系
      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
      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本會
      撤銷其籌設同意及系統架設許可,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撤銷其特
      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未能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期間如期完成建設
      時,得附具事由發生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
      文件,於事故發生三個月內,按事故遲延期間向本會申請展延,不
      受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
      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