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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十八、基地臺架設完成經本會審驗合格後,由本會發給電臺執照(格式如
      附表十一),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
      內向本會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日起計算之
      。但電臺執照所載項目未有變更者,不再重新辦理技術審驗,逕予
      換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一、基於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之技術特性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各類基地臺類似,其設備規模亦遠小於第二代及第三代行動電話之基地臺規模,
    爰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關電臺執照有效
    期間之規定,將本業務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由三年延長為五年,以符平等原則。  
二、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有關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之規定,修訂換發新
    照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