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二十、得標者於申請發給特許執照前,應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
      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就其服務有關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本
      會核准之。得標者並應擬訂其與用戶間服務契約範本,報請本會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