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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二十一、得標者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
        量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其基地
        臺及系統交換機經本會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二)。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五)系統網路建設經本會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准之證明文件。
        特許執照(格式如附表十三)有效期間為十五年。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函報開始營業
        ,逾期由本會撤銷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