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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二十二、得標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
        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間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者。
    (二)未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間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撤銷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