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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二十三、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異動情形時
        ,應報請本會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但其
        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三)營業項目。
    (四)營業區域。
    (五)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六)系統網路架構、建設時程、系統交換機及基地臺數量。
    (七)系統交換機之廠牌型號、基地臺之廠牌型號及基地臺之射頻設
          備。
    (八)系統可提供之服務種類。
    (九)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十)系統服務品質。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增資計畫。
    (十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