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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六、申請經營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者,以依公司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
    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三條之限制。以籌備處名義申請者,其發起人、認股人股權比
    例及外國人認股比例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