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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
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
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
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