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 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 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 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