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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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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
    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
    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
    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
    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
    非營利性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