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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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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
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
    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
    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
    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
    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