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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
    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
    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
    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