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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
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