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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
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