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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或機件廠牌
型號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電臺設置,並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
得使用。
前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而不涉及發射頻率、功率、頻寬之變更者,
得免申請頻率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