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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之微波電臺,非經依第七條規定
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不得使用。
前項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