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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三、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詳如附件一固定業餘無線
    電臺審驗紀錄表) :
 (一) 型式認證證明:業餘無線電機須經廠商或個人申請認證,依業餘無
      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審驗合格,經發給型式認證證明,黏貼或印鑄
      型式認證標籤於器材明顯處。
 (二) 來源證明:國內生產廠商或銷售商號之統一發票或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進口許可證或海關完稅證明。
 (三) 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
       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四) 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 (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
      nion,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
 (五) 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六) 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