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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六、審驗應注意事項:
 (一) 使用儀器前須詳閱說明書中之規格、限制及使用步驟,以瞭解儀器
      之工作範圍及準確度等有關特性。
 (二) 使用乾電池或可充電之電池時,應於審驗前先行檢查電池之可用性
      ,必要時應更換電池或充電。
 (三) 審驗前應先檢查所用儀器是否良好,及應否校正儀表。
 (四) 實地審驗時如以感應式測量其頻率,應使用衰減器,從高檔逐步應
      用而至可測出所測之頻率。並注意計頻器應與發射天線保持適當距
      離,以免訊號過強而損壞儀表,最好以直接交連測試。
 (五) 設備搬動時應避免震動過大或碰撞,以免損及儀表。
 (六) 使用 AC 電源時應查明 AC 110V  或 AC 220V。
 (七) 測試前應注意各部分阻抗之匹配是否完妥,發射機之負載是否接好
      ,審驗用之 50 歐姆導線是否良好。
 (八) 使用 RF Directional Wattmeter 應注意發射頻率及瓦特數而使用
      PLUG-INElement  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