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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公眾電信規費之項目包括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務及供公眾通信使用之海
岸電臺、地空數據通信電臺等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費額如附表。
圖表附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一、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系統及基地臺之審驗作業,並使相關審驗費用之收取有所依
    據,爰增訂該業務系統及基地臺之審驗費用。
二、有關行動寬頻業務系統審驗費,因增加異質網路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之功能
    審驗,審驗項目與複雜度顯較其他業務增加,經估算爰訂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有關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審驗費,比照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無
    線寬頻接取業務之基地臺審驗費,爰訂為每臺新臺幣六千元。
四、餘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