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規費之項目包括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務及供公眾通信使用之海 岸電臺、地空數據通信電臺等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費額如附表。
一、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系統及基地臺之審驗作業,並使相關審驗費用之收取有所依 據,爰增訂該業務系統及基地臺之審驗費用。 二、有關行動寬頻業務系統審驗費,因增加異質網路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之功能 審驗,審驗項目與複雜度顯較其他業務增加,經估算爰訂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有關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審驗費,比照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無 線寬頻接取業務之基地臺審驗費,爰訂為每臺新臺幣六千元。 四、餘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