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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配合機關改制,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