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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不得要求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