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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貳、應備文件及核可使用期間: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請使用第十六頻道,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
    ,並檢具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樣式如附件一) 及切結書 (樣式如附件
    二) ,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向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專案申
    請 (九十三年度申請期間為八月至十月) ,經審查核可後,始得使用
    。核准使用期間為一年 (九十三年度申請者,核准使用期限至九十四
    年十二月底止) 。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向本
    局重新申請審查核可,始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