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肆、申請使用第十六頻道應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影響飛航通信業務,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六頻道應遵守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隨時自行檢測網路品質,全區網路每半年至少須檢測一次,並於檢測
    後陳報本局。
二、系統經營者若有違反網路電波洩漏之有關規定,致影響飛航通信安全
    ,應負一切法
    律責任。
三、本局於核准業者使用期間,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第三十九條規定,每年對使用該頻道之每一系統經營者辦理臨時抽驗
    一次,若查驗有不符規定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罰。
四、使用第十六頻道之系統經營者,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參謀
    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等相關單位檢舉或經本局發現有電波洩
    漏致干擾飛航通信作業之情形達兩次以上,且經證實為其網路電波洩
    漏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罰外,本局應即命該系統經營者停止使用該頻
    道。如全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三分之一以上之家數均有類似情節者,
    經檢討無法改善時,由本局全面禁止該頻道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