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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三、本會於收受申請案件時,依本規則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以
    下簡稱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不予受
    理:
(一)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有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不予受理之情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