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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四、經本會完成第三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應交付審查委員會依第七點或第
    八點所定評審標準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資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