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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六、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件之審查,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審:
 (一) 策略性計畫。
 (二) 組織計畫。
 (三) 財務計畫。
 (四) 業務計畫。
 (五) 工程技術計畫。
 (六) 網路建置及服務計畫。
 (七) 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一。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評審項目及其細目如附錄二,市內網路業務、
    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申請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