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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七、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一
    。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一之二。
    每一審查委員應就每一申請案件依評審標準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每一
    申請案件須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