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綜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二;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之評審標準,如附表三。 每一審查委員對每一申請案件之評審總分為一百分;每一申請案件須 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皆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始為合格 。 前項所稱全體審查委員,不包含應迴避及停止職務之審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