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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2.適用時機:
2.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例
    ,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
    審驗。
2.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新增設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並經核准後,須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2.3 本局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執
    行系統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