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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1.概說:
  為確保行動數據通信系統之通信品質需要,訂定本系統之技術審驗規範
  ,本規範之審驗包括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控制中心、基地臺、行動臺、傳
  輸電路、帳務管理、維運管理及其他相關等設備,提供數據終端設備在
  不定點或移動中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