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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技術審驗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4.電臺審驗方法:
4.1 審驗數量:
4.1.1 依申請人申請報驗微波電臺數量採減量 (如附表三) 抽樣審驗
4.1.2 微波電臺為點對點通信,以兩對應之微波電臺任選一基站審驗。 (
      註:透過遠端折迴比次誤碼率 (BER)  測試,即可確保另一基站之
      通信品質) 。
4.2 測試方法:技術性項目依微波電臺自評及審驗紀錄表內審驗方法辦理
    。
4.3 合格判定:依據本局核可之微波電臺設置申請表對微波電臺自評及審
    驗紀錄表內所訂審驗項目逐項比對審驗,如果相符即判定審驗合格;
    如有不符合之項目,即判定該點對點微波電臺審驗不合格。其經判定
    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改善後,須重新申請審驗。
4.4 電臺變更之處理:申請人取得電臺執照後,如有變更設置地點、發射
    頻率、功率、頻寬或機件廠牌型號者,須重新提出微波電臺設置之申
    請,經本局核可並審驗合格後,核發新微波電臺執照,並註銷原核發
    之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