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3.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一份,
  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俟本會審驗結果
  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光碟片一片,請註
  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檢附本會備查。
3.1 附表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
    申請表)。
3.2 附表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
    稱設備報驗清單)。
3.3 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