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本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以申請人所報驗之基地臺總 數量為檢驗數量。但經本會核准時,本會得依附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抽樣標準(以下簡稱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抽樣作 業規定,決定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數量。 4.1 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4.2 射頻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