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外涵蓋及共構/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或電臺執照) 。 5.1.2 自評報告書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提報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 數量。但經本會核准時,本會得依附錄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抽 樣作業規定,決定抽驗數量。 5.1.3 其他相關資料 基地臺之設置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第三 代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 一般審驗: (1)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如實際裝設地址與電臺架設許可所載地址不符,應依第三代行動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行政區 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將證照影本置於該電臺設備 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 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 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3)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公尺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 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4)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 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十五公尺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以上者,其為室外電波涵 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 (6)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阻 應小於 15 歐姆,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本 點測試項目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得免再予量測。 (7)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針,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 有避雷針,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保護角 45 度內受到避雷保 護,得無須另行在天線頂端架設避雷針,請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備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8)備用電源: 基地臺設備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得免 裝備用電源。 5.2.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包括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中必測項目包括最大有效等 向輻射功率、電波功率密度、通話測試、頻譜波罩(此部分 cdma 2000 系統測帶內混附波 In-Band Spurious )、誤差向量振幅( EVM )及峰值碼域誤差(PCDE)(此部分 cdma 2000 系統測波形 品質 Waveform Quality ),選測項目為混附波輻射(此部分 cd- ma 2000 系統測帶外混附波 Out-Band Spurious),由本會審驗人 員視防範基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測試與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 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 5.2.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在 57dBm 以下,以量測儀器 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輸出功率,再加計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值。 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則以損失最小之一 組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5.2.2.2 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800 兆赫頻段、2000 兆赫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分 別為 0.4mW/cm2、1.0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遇 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 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各 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第一類 電信事業之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 值超過所容許最大值,申請人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 度,使該站之電波功率密度總和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c)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依附表 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審驗 該基地臺。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 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同一樓板, 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設 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 公尺處 為測試點之高度。 (B)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 測試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 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工程型手機量測電波功率強度 (dBm) ,以工程型手機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試點 ,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強度值 (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 時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 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2.3 通話測試: 可經由該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通話測試 。 5.2.2.4 頻譜波罩(必測項目)、混附波輻射(選測項目): 為防範業者間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本會審驗人員應進行頻 譜波罩(cdma2000 系統測帶內混附波 In-Band Spurious) 之 頻譜測試,混附波輻射(cdma2000 系統測帶外混附波 Out-Ba- nd Spurious) 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 測試與否;其測試結果須符合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 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 規範基本測試項目頻譜波罩、混附波輻射之規範值,測試項目之 缺點等級均為 A,測試結果與其他審驗項目合併計算合格判定數 ,以作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5.2.2.5 調變效能測試: WCDMA 系統應測試誤差向量振幅(EVM) 及峰值碼域誤差(PCDE )須符合 3GPP 國際規範值 EVM≦17.5%(for QPSK modulation ),PCDE≦-33dB ,展頻因子(spreading factor)為 256;c- dma2000 系統應測試波形品質(Waveform Quality)須符合 3G- PP2 國際規範值 ρ>0.912 。本測試項目規範值倘有變更時,應 依 3GPP 或 3GPP2 最新版規範值規定辦理。
1.為簡化審驗流程,節省行政成本,修正本點規定(6) 及附表三備註,明定接地電 阻測試項目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本會審驗人員得免再予量測。 2.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