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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
  前項基地臺之審驗,如判定不合格者,須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