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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試用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貳、申請資格:
    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 (臺北縣新莊區、臺南市南區、臺南縣永康區
    、澎湖區、金門區、臺東縣綠島鄉) ,經合法取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營運許可之系統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