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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試用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陸、申請試用應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影響飛航通信業務,系統經營者試用本頻道應遵守本規則第 1
    2 條第 1  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全區每季至少定期自行檢測網路
    品質一次後,陳報電信總局。
二、系統經營者事先應切結網路電波洩漏值符合規定,若有違反,致影響
    飛航通信安全,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5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三、電信總局得依本規則第 39 條規定,對核可試用頻道之系統經營者,
    每季辦理臨時抽驗1次,若查驗有不符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四、試用本頻道之系統經營者,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參謀本部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等相關單位申告,或經電信總局臨時抽驗發
    現有電波洩漏干擾情節達兩次以上,除依相關規定處罰外,並即停止
    該系統經營者試用本頻道。如參加試用之系統經營者 3  分之 1  以
    上家數均有類似情節,則全面停止試用本頻道。
五、試用頻道僅可播送類比節目。
六、試用期滿前 2  個月,電信總局依實際試用情形再行檢討該頻道是否
    繼續試用或辦理開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