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
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
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為現行條文移列,並配合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
    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增訂申請人得依建築物電信設備申請審驗之類別,請領審
    定證明,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明定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之收取時機。
三、第三項新增,明定規費之受款人及其繳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