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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
昇位圖者,得一併申請審查,審驗機構僅得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窄頻審
查費。但申請人將電纜窄頻、電纜寬頻或光纜之設計圖說分別申請審查時
,審驗機構應依收費基準表分別收取審查費。
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
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者,申請審驗時,審驗機構僅得
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寬頻審驗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於開工
    前應先經審查,完工後應經審驗。本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正式實施建築物
    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以後,僅強制建築物必須設置電纜窄頻以上之電信設備,惟
    幾乎所有之建築物起造人均以設置符合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之電
    纜窄頻電信設備申請審查及審驗,然建築物光纖到戶、光纖到大樓之建置,則係
    構成寬頻網路系統最後一哩中,最重要之關鍵,為落實寬頻網路發展,鼓勵起造
    人於建築物建置電纜寬頻或光纜之電信設備,爰參考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明定申請人將規劃於建築物內之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設計圖說
    得一併申請審查,審驗機構僅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分開申請審查時,則分別收
    取審查費。
三、起造人於建築物內單獨設置電纜寬頻或光纜配線時,其申請審驗均有相對應之收
    費標準,但對於住商(辦)混合大樓電信設備之設置,將因樓層之用途,而有不
    同之設計,為減少該類建築物電信設備申請審驗產生之收費爭議,爰明定建築物
    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時,申請審驗之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