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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
,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於開工前應先經審查
    ,惟經審查後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如變更設計,其是否需重新申請審查,其收費標
    如何,並無明確之法令依據,為杜爭議,爰明定變更設計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要件
    ,另參考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變更建築物設計,其建造執造之收費標準
    ,僅按變更部分之造價,收取一定比例之規費,爰明定變更設計建築物電信設備
    ,其審查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