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 ,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一、本條新增。 二、按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於開工前應先經審查 ,惟經審查後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如變更設計,其是否需重新申請審查,其收費標 如何,並無明確之法令依據,為杜爭議,爰明定變更設計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要件 ,另參考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變更建築物設計,其建造執造之收費標準 ,僅按變更部分之造價,收取一定比例之規費,爰明定變更設計建築物電信設備 ,其審查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