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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附件: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PDF
第 6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 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補發或換發證明,應向申請者收取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