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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試用第 15 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壹、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