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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試用第 15 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伍、申請試用應備文件: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試用本頻道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電
    波洩漏維護計畫 (樣式如附件一) 及切結書 (樣式如附件二) 向電信
    總局專案申請,經審查核可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