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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第 3 條
電信事業用戶 (以下簡稱用戶) 查詢本人之發信通信紀錄者,其申請程序
、資料提供方式、提供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依電信事業之
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用戶查詢本人之受信通信紀錄者,應親自至電信事業營業窗口提出申請書
,並載明需查詢之電話號碼、發話區域範圍、通信日期及起訖時間等;電
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資料無誤後,始予受理。
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 (構) 之用戶為前項查詢者,應由其
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親自提出申請書;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制行為能力人為前項查詢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或由其法定
代理人親自提出申請書。
第二項所稱用戶資料,指電信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地址、電信號碼等資料,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