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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第 4 條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