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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第 7 條
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應分為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前者為與查詢通信
紀錄號數及日數無關之費用,後者為每號每日之查詢單價乘以查詢號數及
查詢日數後之費用。
前項固定費用及查詢單價,電信事業得依受信通信紀錄之發話區域範圍及
提供期限,分級訂定之;電信事業並得依用戶要求之資料寄送方式,另收
取費用。查詢期間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費用。
前二項每號第一日之查詢費用,受信方為市內電話者,以新臺幣五百元為
上限;受信方為行動電話者,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用戶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於電信事業指定之繳費期限內支付查詢費用及
寄送費用;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