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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1 條
為落實管理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運用執行,
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